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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19 作者:鲁守璞 浏览次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体育系团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综评积分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考核的依据,也是年度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组织发展等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3条本细则受全系师生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本系会定期(按月)公示操行积分明细。

第4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系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5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业、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采取以下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基础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

第6条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学业成绩、基础素质和发展素质排名均在班级学生的前80%;

(2) 参评学年未受到校级通报评批评以上处分及两次系通报批评;

(3) 参评学年普通学生及退役高水平运动员没不及格课程,在训高水平运动员参评学年课程学分及总学分须达到60%。

第7条各种奖励与评比,均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一节 学业成绩

(一)普通生

第8条学业成绩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以参评课程平均成绩作为衡量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课程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本系的参评课程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等)。

(二)高水平运动员

文化课程参照第8条。

第9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成绩计分办法。按全年参加竞赛获得的单项最高成绩计算,仅记分一次。获得省级比赛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和第三名加12分;第四名至第八名加10分。获得国家单项比赛第一名加25分;第二名和第三名加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加15分。以上级别比赛团体项目加分减半。获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一名加40分,第二名和第三名加30分;第四至第八名加20分。每学年取最高一项。满分40分。(参加的比赛不包括商业赛,分站赛,选拔赛)注:普通生参加省赛国赛参照此标准。

第10条在训高水平运动员每月末由教练根据训练态度及表现给予训练分(百分制),学年末按满分10分汇总折合。

第11条满分150分换算为100分。

第二节基础素质测评

(一)思想品行

第12条凡是在思想、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5分,荣获省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每项加15分;各类校级“先进个人”加5分,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者每项加10分;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青年标兵”称号者每次加15分,重合按最高分加

第13条受到校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0分;受到系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5分。

第14条思想品行不端正,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0分;受院系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受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每次扣15分;受院系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取消其该学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15条有破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行为者每次扣5分。

第16条有打架斗殴行为,在公共场合无理取闹及严重不文明行为和违犯规定者每次扣10分。

第17条公共场合及宿舍吸烟、酗酒者,一次扣5分,两次取消评优资格。

第18条对于在教学楼、宿舍楼的墙壁上乱涂乱画或在墙壁上踏脚印者,每次扣除其5分。

第19条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凡考试作弊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资格,扣除10分;

第20条如提供个人或家庭虚假信息骗取贫困生及助学金等,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资格,扣除10分;

第21条骗取荣誉者,视不同情节,每次扣6-10分;

第22条未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视不同情节,扣除3-5分;

第23条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者,视不同情节,扣除3-5分;

第24条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告等被认定抄袭者,扣除10分。

(二)学习表现

第25条已经获得经济奖励的各类奖学金不再加分。

第26条凡参加校级及以上学习竞赛活动的每次加2分,参加校级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8、15,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2、10,以上级别获竞赛团体项目奖加分减半,获鼓励奖的加2分。两项同时获得以最高分计算,不累计。

第27条对于校、系、班组织的有关学习方面的活动,参加者可根据情况加1-2分。

(三)集体活动

第28条无故不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政治学习者每次扣5分。无故不接受任务者,每次扣5分。活动中违反纪律扣5分

第29条凡参加校院服务性劳动的学生,视工作量的大小每次加5分;凡要求统一参加而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

第30条为校、系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者视情况每次加1-2分。

(四)纪检与生活

第31条按时上课,有事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迟到一次扣2分,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扣5分。

第32条我系纪检部检查课堂考勤时,各班班长必须主动提供缺勤学生名单,请假同学必须出具有效假条,否则按旷课处理。如有拒检情况,给予班长系内通报批评处理,扣综评分5分。

第33条对老师不敬,顶撞老师或有其他影响课堂纪律行为者,据情况扣5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34条不配合纪检工作者,视情况扣3分。

第35条累计迟到三次者视为旷课1学时,扣5分;

第36条重大节日放假前后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未请假旷课或未按规定参加活动,每次扣5分,造成重大影响者,取消年度综评资格。

第37条早操无故不签到的每次扣5分,迟到每次扣2分。

第38条每学年校卫检,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成员各加5分,寝室长加8分。

第39条校、系进行检查时,对于拒检宿舍,扣该寝室全体人员10分,并给予系内通报批评。

第40条在校寝室卫生检查中,因未打扫而给我系造成恶劣影响者,扣该寝室全体成员每人操行积分3分。

第41条在学生宿舍安全检查中,若被发现有安全隐患(烟头、酒、违规电器等),落实相关人员扣10分;如不能落实,寝室长扣5分,其他所有人员扣3分,并取消个人或集体取消评比资格。

第42条;宿舍管理条例:

在学生夜归就寝检查中,若查出有夜不归宿等情形者(提前履行过请假手续者除外),每人每次扣10分。

(1)在宿舍楼内开展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的行为每人每次扣3分

(2)在公寓内有高声喧哗、追逐嬉闹、在宿舍吸烟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每人每次扣3分

(3)楼道走廊及门外垃圾,每人每次扣3分

(4)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在楼道走廊内等公共区域摆放私人物品,楼道内凉挂衣服等行为每人每次扣3分

(5)在公寓楼道及室内进行打球、踢球、跳舞、溜冰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剧烈体育活动每人每次扣3分

(6)在公寓内发现抽烟、酗酒、打麻将等违纪现象每人每次扣5分

(7)在阳台推搡打闹、骑跨、翻越阳台,往楼下乱扔垃圾,在墙壁上张贴广告,乱刻、乱涂、乱画,在寝室违规饲养宠物等行为每人每次扣5分

(8)刻意损坏和挪用室内设施,把公寓所配家具带出公寓楼,变动和损坏公寓与安全设备等行为每人每次扣5分

(9)不尊重、不配合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拒绝检查每人每次扣5分

(10)发现擅自调换房间、床铺,私自将床位转租或转借他人,私换门锁和私配钥匙每人每次扣5分

第43条 新生军训期间,无故旷训者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顶撞教官每次10分。军汇演出,太极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集体依次加8、6、4分。

第三节发展素质测评

(一)学术与创新创业

第44条在国家公开发行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或文章者每篇加20分,普通CN刊物加15分,普通刊物加10分,发表与专业无关的论文或文章每篇加5分。以上加分第二作者及以后加分减半。

第45条调查报告及论文获奖:

(1)凡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8、15分,鼓励奖加6分,入围者加4分。

(2)凡获得省、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10分,鼓励奖加5分,入围者加2分。

(3)凡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鼓励奖加2分,入围者加1分。

(4)凡获得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鼓励奖加1分。

第46条“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或学术论文:

(1)凡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加20、18、15分,入围者加5分。

(2)凡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加15、12、10分,入围者加10分。

(4)凡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加10、8、6分,入围者加2分。

第47条参与学术活动(会议、报告、讲座等)、科研课题、科技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一次加10分,省级课题参与者前五名加15分,校级课题加10分,五名之后加分减半。

(二)文体艺术

第48条本系学生凡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者,取得前三名者分别加20、17、15分,其余名次(前8名)加10分,未取得名次的参加者加5分。

第49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演出及各种文艺比赛者(如十佳歌手,演讲比赛。绘画,书法),按取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如果得名次第1名为一等奖,23名为二等奖,45678名为三等奖加分),获鼓励奖的加3分。未取得名次的参加者加2分。以上活动院系级加分减半。辩论赛参与者根据工作量参加校级比赛每人每次加4-8分,院系级友谊赛每人每次2-4分,如获奖参照上述加分。

第50条按照校院系要求,参加舞台演出者一个节目加3分,担任主持人加5分。

第51条代表系参加新生运动会及校运动会的队员,参加比赛项目含集体项目,每项加1分;积极参加训练者奖励6-10分。个人获得前1-8名依次加10、8、7、6、5、4、3、2分,辅导本系体育队训练教练根据训练效果级取得成绩酌情加分(最高10分)。代表系参加校、系级集体项目比赛者每人每次加1分(预赛,决赛),前1-3名依次加5、3、2,其它名次(前8)加1分。高水平参加表演或表演赛每项比赛加3分。田径队长期训练者每学年加20分。以上获奖院系级比赛减半。

第52条在运动会等大型活动中,违反纪律者每次扣8分,点名未到者每次扣5分,不服从安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

(三)社会实践与技能培训

第53条通过大学外语(含英语、俄语等)四、六级考试分别加10、15分,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三级分别加10分、15分。雅思均分通过6.0,托福过100者加10分,雅思过6.5者加15分。

第54条获得各类资格及技能证书,根据级别、影响力及难度加3-10分,证券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等、银行类从业资格证等加5分,驾驶证加5分,教师资格证8分 ,普通话证3分。

第55条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成员,根据实践时间及效果团队负责人加10分,成员加8分。

第56条在社会实践中有实践论文的加3分,实践论文获院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的加4分,获校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的加6分,获市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的加8分,获省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的加10分。

第57条青协组织的活动,参加者每人加3分。(青协人员不加分)。院系或学校组织的由教育局,体育局等相关权威部门组织的大型的无偿志愿者活动加3分,优秀志愿者加5分(不包括专业相关教学活动,不包括商业赛)。

志愿者加分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由我系志愿者协会组织或者批准备案;2.有参加活动的佩戴我系或学校志愿者标志(志愿者马甲等)的资料(照片、视频或新闻报道等);3.志愿活动结束后有相关心得体会或总结;4.参加活动是无偿的,没有得到经济方面的奖励或补助;5.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同样类型的志愿活动每学期只加一次分。

(四)宣传通讯

第58条在国家级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摄影、美术、绘画等作品者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

第59条非宣传部成员协助完成展报工作的,每人每次加2分。

第60条抬板问题:其他部门要宣传部配合出展板的,由该部门成员负责帮助宣传部运送展板到指定位置,非本部门成员帮助宣传部运送画板的,每次加1分。

第61条校级报刊上投稿1篇加2分,发表1篇加4分,院系级刊物上投稿一篇加1分,发表者每篇3分。

第62条广播稿凡被学校广播站采用者每篇3分,递交1篇而未被采用者加1分。

第63条通讯稿被校级采用加5分。

第64条运动会、艺术节等大型活动期间所投广播稿,凡被采用者每篇加2分,递交1篇而未被采用者每篇加1分,超过30篇的,超出部分每篇加0.5分。(此项最高加10分)

第65条一切稿件必须拿出清样证据,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五) 组织管理

第66条学生干部积分采取浮动制,工作认真负责、无失误过错获得50%,另50%根据其工作量、表现及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每月末评定一次。其中主席团成员由由系负责团学工作的老师评定,各部部长、班长、团支书由分管的主席团评定;各部副部长、委员、干事的积分由所在部门的部长评定,班委成员由班长、团支书评定。每学年末,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老师会根据该生在本学期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专业的认可度等方面给出最高不超过20分的院系加分,更加客观的体现学生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67条在本系学生会、团委担任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党务中心主任的职务积分为每月12分,主席团其他成员(组织部长、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积分为每月10分。

第68条各部部长及会长的职务积分为每月8分,副部长、班长、团支书的职务积分为每月6分,干事及班委的职务积分为每月4分。加分取一项岗位。

第69条我系学生在各校级部门任职务者,活动加分需开加分条,参照以上标准。

第70条我系所属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加5分,获“十佳社团”负责人加10分。

第71条大学生艺术团和校国旗班成员每人每学期加6分。

第72条学生干部兼多职者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学生干部的积分每月末在述职考核的基础上统一核算,学生干部在做本职工作时不再另行加分。

第73条我系学生干部凡受到院系或校级的通报批评或处分,则取消其当月的干部积分。

第74条参加团委、学生会、班委、支部例会及办公室值班者,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会者,扣除2分;两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撤销其干部职务并扣除其全部干部积分。

第75条各部举办活动时,垂直管理的人员如果不认真负责者,视情况扣5分,主要由各部自行决定,其他各部负责监督。

第76条配合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等,视其工作量,每人加1~2分。

第77条对于违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其他行为,视其情节,每次扣除其积分3~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领导小组

第78条我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是在校学生处的统一部署、指导和监督下,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79条我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辅导员

成 员: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落实、解释及监督我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对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裁定和解决。

各行政班成立班级测评工作实施小组,由班长和团支书任组长,班委其他成员任成员,并由全班选出1-2名学生代表。

第二节 积分材料的执行

第80条每学期学生基础素质和发展素质测评积分的及格线各为30分,满分为200分,超出上限部分不再计算。凡达不到及格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81条团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干部的积分进行审核、评定、整理和记录等工作。

第82条在学生发生操行积分加减事项时,由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各部部长、各班团支书、各班班长、各社团负责人向团学办公室递交积分材料。加分条必须书写工整,且要严格按照加分条的格式来写。交纳积分材料时,必须连同平时的积分记录材料一并上交,由团学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生效。

第83条各部、各班必须在每月的1、2号两天(节假日另行通知),向团学办公室递交上个月的加分条,逾期不补。

第84条团学办公室收到积分材料后,应公平、公开、合理、有据地对积分材料予以审核,然后对相关学生进行加减分。

第85条每月月初(第一周),团学办公室对各班上个月学生操行积分进行汇总评定,制成报表在院系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期间有异议及时向团总支办公室综评领导小组反映,逾期不再受理,无异议者在积分确认表上签字。

第86条如遇到本制度没有规定到的加减分情况,上报团学办公室讨论,提出加减分建议,报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批准。

第87条每学期结束三周前,团学办公室对该学期每个学生的操行积分进行综合评定、汇总,并制成报表,一式二份:院内存档1份,各班1份。

第88条团学办公室的工作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负责积分人员必须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以上条例开展工作。

第89条团学办公室对每一份积分材料的认定,至少2名积分干部进行签名方可有效。

第90条操行积分工作流程:

第一步:校团委、校学生会、系团总支、学生会有关部门及各班班长、各支部书记、社团负责人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团学办公室报送积分原始记录。

第二步:团学办公室审核并汇总统计。

第三步:统计结果以报表方式抄送各班。

第四步:各班班长负责在班内公示。有疑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团学办公室提出,无异议者确认签字。

第五步:经核查无误后存档。

第91条积分工作要求:

(1)团学办公室收到积分材料后,公平、公开、合理、有据地对积分材料予以审核,若积分材料符合规定,由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若积分材料不合规定,则本部不予批准;若积分材料所写原因不详,由本部对负责人复查后,酌情处理。

(2)学生会办公室对积分材料审核完毕后,将严格按照《体育系学生综合积分管理制度》对各班学生操行积分进行汇总评定,制成报表进行公布。

(3)报表公布后,若有学生对积分加减情况有疑问,由团学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布期限过后,报表由素质拓展部存档,数据不得再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92条本办法由体育系负责解释。

第93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期超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8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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