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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7-04-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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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我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并及时向学校教学院(系、部、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院(系、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教学院(系、部、中心)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教学督导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协调开展工作,聘期为三年,根据需要和工作业绩情况可续聘、解聘和辞聘。

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由各教学院(系、部、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和2-5名资深教师组成,成员的具体选聘工作由各教学院(系、部、中心)负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独立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隶属于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或教学院(系、部、中心)有较高的声望和一定的影响;

(三)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学校的办学思路,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文件,相对独立地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真正起到咨询和参谋作用。

(三)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事项提出建议;对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反馈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四)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考核标准,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质量。

(六)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七)合理安排听课时间,每月出一期《教学评价督导信息》。

(八)参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深入课堂、实验室、实训基地及其他形式的教学现场,通过听课、调研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反馈教学评价信息,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二)每学期须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

(三)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工作,对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协助本教学院(系、部、中心)做好教学评价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教学院(系、部、中心)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

(六)对本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过程中其他环节实施督导。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应完成36学时以上听课工作量,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应完成18学时以上听课工作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组长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以便研究、交流教学督导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或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教学督导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向本委员会主任请假,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向本组组长请假。

第四章 督导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学院(系、部、中心)不定期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学习领会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解决教学督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开展自查活动,及时掌握教学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完成教学督导任务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教学院(系、部、中心)对本教学院(系、部、中心)完成教学督导任务的教学督导组成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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