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我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并及时向学校、教学院(系、部、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院(系、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教学院(系、部、中心)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教学督导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协调开展工作,聘期为三年,根据需要和工作业绩情况可续聘、解聘和辞聘。
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由各教学院(系、部、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和2-5名资深教师组成,成员的具体选聘工作由各教学院(系、部、中心)负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独立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隶属于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或教学院(系、部、中心)有较高的声望和一定的影响;
(三)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学校的办学思路,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文件,相对独立地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真正起到咨询和参谋作用。
(三)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事项提出建议;对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反馈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四)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考核标准,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质量。
(六)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七)合理安排听课时间,每月出一期《教学评价督导信息》。
(八)参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深入课堂、实验室、实训基地及其他形式的教学现场,通过听课、调研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反馈教学评价信息,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每学期须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
(三)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工作,对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协助本教学院(系、部、中心)做好教学评价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教学院(系、部、中心)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
(六)对本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过程中其他环节实施督导。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应完成36学时以上听课工作量,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应完成18学时以上听课工作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组长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以便研究、交流教学督导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或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教学督导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向本委员会主任请假,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向本组组长请假。
第四章 督导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学院(系、部、中心)不定期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学习领会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解决教学督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开展自查活动,及时掌握教学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完成教学督导任务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教学院(系、部、中心)对本教学院(系、部、中心)完成教学督导任务的教学督导组成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